《海岛保护法》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有什么规定?
《海岛保护法》第十条规定,沿海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军事机关,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,报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,并报国务院备案。
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,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。
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,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。
为组织中国沿海各省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,国家海洋局编制印发了《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》、《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》、《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》等指导性文件。目前,已有8个沿海省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编制并发布了本省的海岛保护规划。